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