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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說什麽?

法律解析:審理民事案件時,書記員首先對出庭的當事人進行核實,宣布法庭紀律,並向審判長報告。法官可以開庭,法官宣布法庭調查。原告先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法官提出案件爭議焦點。原告提交證據,被告質證,被告提交證據,原告質證。法官可以分別向原被告人提問,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分別發表意見,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進行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