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 .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被執行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對象除外):不動產;車輛、船舶、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等動產;股權;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流通股),股轉系統股票(俗稱“三板”);存款;倉單和提單對應的財產;基金份額;債券和其他證券;金銀等貴金屬;礦產權益;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應收賬款;到期債權和法院判決權;其他變現價值高的物業。
第二,壹些特殊目標的執行
落實唯壹住房。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被執行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規定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者職權進行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