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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CTPC及圖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江蘇雲師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5454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030216號“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CTPC及圖”商標、第4032169號圖形商標、第130437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壹至三)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壹、二未續展並超出續展期,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作為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壹、二已被註銷,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之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於同壹種或類似服務,若並存使用於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同壹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上述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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