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商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開始尋求不同於普通財產的特殊保護。到了宋代,程舍人刻的《東都略》目錄後,有壹張長方形的卡片,上面寫著:“眉山程舍人府刊。我已經向老板申請了,不允許抄襲。”意思很明確,就是這本書是他自己出版發行的,並且已經報有關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復制、轉載。這是保護版權的文字記錄,說明出版商(或作者)試圖壟斷作品權益,版權概念正在萌芽。宋代段昌武在其《叢桂茂詩三十卷》中登記了“禁止抄公證”。也就是已經註冊,包含法律保護。出版者(或作者)段昌武也提出了“禁止轉載的理由”:第壹,“這本書我花了壹輩子的心血”;第二,“壹句話,妳滿腦子都是發明,率會被記錄下來”;第三,“校準最精確”;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其他出版社沈迷於逐利和盜版,“從頭到尾就容易了,會增加意義。”為此,他特地給了國子監壹張“許可證”,證明這是他的“發明”,禁止他人抄襲,並賦予出版者對其他盜版者“追版拆分,依罪處決”的權力。可見,段昌武先生對自己作品的出版非常珍惜,絕不會給別人任何覬覦的空隙,版權保護意識很強。
而1000多年前的宋代,對於這種版權保護申請的許可,只屬於政府的行政庇護,而不是來自制度保護(也不可能)。這種版權保護只來自於個人、地方、區域(比如國子監裏可以隨時監控的區域),不太可能大規模推廣。所以《三國演義》、《紅樓夢》、《西遊記》、《水滸傳》四大經典小說在問世後被廣泛出版。當然,它們因為可讀性強而受到人民的喜愛,隨後出現了各種版本。或許,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中從未有過法治和法理意識的國家,這四大經典小說得以廣為流傳,與此有關。
由於中國大陸法律意識薄弱,甚至明知侵權不對,很多人不顧法律,在很多行業從事盜版活動,從書籍到電影、音樂、名牌衣服、皮具、玩具到所謂的“山寨手機”。最大的目的自然是非法獲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