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外國商標註冊治理制度和相應的規範,以及商標國際註冊的程序和要求,為的出口商品及時申請商標註冊是十分必要的。
商標國際註冊賦予的權利是經國際局註冊的商標,稱為國際註冊商標。國際註冊商標在其受保護的國家內視同在該國的直接註冊。
當然,國際註冊商標申請指定的各保護國家要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受理保護申請。假如申請保護的商標即要求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在國際註冊部登記之日起1年(或18個月)內被指定保護的國家駁回,申請人可以根據駁回國的國家法律,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請申訴;若在1年(或18個月)期限內保護申請未被駁回,則該商標就已得到保護。
國際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根據馬德裏協定,註冊的商標有效期限仍為20年,但根據《議定書》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今後依《協定》和《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均為10年繳納壹次用度。如現已依《協定》進行了國際註冊的商標,且要求保護期間限為10年的,待10年期滿後,仍需要在有關國家保護時,應依《協定和議定書***同實施細則》規定的保護期限和收費標準,繳納第二個10年用度。如要對依《協定》已國際註冊商標進行後期指定,應繳後期基礎註冊費和補充註冊費。
商標國際註冊給予的保護範圍也可以擴大。即商標取得國際註冊後,商標所有人還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擴大其商標的保護範圍,即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提出領土延伸申請,把該項註冊擴大到其他商標尚未取得保護的馬德裏同盟成員國。申請領土延伸有效的商標,也視同在有關馬德裏同盟成員國的直接註冊。
馬德裏條約國家
1991年底,馬德裏同盟有29個成員國。蘇聯解體後加之近幾年的發展,現在已有43個成員國,大部分為歐亞國家,除外,有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保加利亞、埃及、法國、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納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羅馬尼亞、聖馬力諾、蘇丹、瑞士、朝鮮、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及蘇聯解體後的壹些國家如哈薩克斯坦、立陶宛等。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之後,即開始辦理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為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開通了壹條新的渠道,即除了通過代理向各國註冊當局提交單壹的註冊申請外,還可通過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由國際局延伸到各有關國家。
然而必須明確,不要以為申請了國際註冊,其商標就在世界各國都受到保護。馬德裏協定成員國中沒有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
因此,即使取得了馬德裏協定國際註冊,也只能在它的成員國有效,而且必須是指定的,也就是說沒有指定的也沒有效。
甚至申請時即使指定了,也不見得有效,由於指定國還要審查,不符合該國的法律或有在先註冊人,商標會被駁回,當然也就不能有專用權了。
商標國際註冊為成員國註冊商標申請增加了壹條到國外註冊的方便途徑,它省時、省力、省錢,但決不是申請了國家註冊,就全世界各國家都有效
非馬德裏條約國家
壹、世界各國有關申請商標註冊的手續大同小異,壹般都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書件和辦理有關手續:
1、應提供的主要文件
(1)申請書。所有國家都規定要填寫申請書,除美國規定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自己填寫外,其他大多數國家不作規定,申請書可由代理人代為填寫,也接受這種申請,由於商品分類各國規定不同,申請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寫,只好將事先簽好字的空缺申請書委托代理人填寫。申請書的內容各國規定大致相同,主要有:-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商品和種別,申請人(企業名稱)、負責人(簽字)和職務,企業地址,有的國家還要求說明申請人是制造商還是銷售商,或者兩者兼有;-商標在申請註冊的國家最早使用的日期(要求附送商品在該國銷售的憑證);-商標的文字如不屬該國語言,要求說明商標文字的含義和音譯。-很多國家還規定對不易識別的商品需要說明其用途和主要原料,並附送樣品和說明書。此外,各國大都規定每件商標應填送1份申請書,也有少數國家例外,只要商標相同,答應幾種不同種別的商品只填寫1份申請書。
(2)委托書。委托書是商標申請人委托並授權代理人辦理申請商標註冊的重要文件。盡大多數國家規定申請註冊時都要附送委托書。
辦理委托書手續也不盡相同,壹般說,發達的國家要求比較寬,如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要求委托書由申請人簽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經過公證和認證手續。有些國家則要求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規定委托書要經過公證,但假如對方國家不需公證或認證,也按對等原則辦理。
(3)本國註冊證件。有些國家,如馬德裏協定的壹些國家和中東阿拉伯國家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時,須提交該商標在其本國註冊的證件。壹些國家對商標法公布前所發的沒有註冊有效期限的註冊證,還要求註冊機關提供這個商標有效期限為10年的證實。
(4)國籍證實書和企業登記證實書。國籍證實書是證實申請人國籍的證件。申請人假如是公司組織,只要在其本國取得證實它是根據該國法律組織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國家規定可以提交企業登記證實,或以公司、貿易登記摘錄代替國籍證實書。
(5)其他證件。有少數國家還要求附送壹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企業地址證實;南也門要求商標所有權聲明書等。2、提交商標圖樣對商標圖樣,各國要求不壹,有的要求提供5到10張,或10到20張。圖樣大小規定也不壹,有的規定最大不得超過10厘米?10厘米,或7.5厘米?7.5厘米,最小的壹般不要小於3厘米?3厘米。商標圖樣更好是制版印刷,有些國家不接受照片圖樣。印刷圖樣時,不要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標記,由於這些文字和標記不能作為商標部分予以註冊,只有在商標被核準註冊後,答應加註。3、繳納規定的申請註冊費各國商標法都規定商標申請註冊必須繳納規費,不繳納不予註冊。德國商標法規定,每申請註冊壹件商標,應繳納申請費,對所附分類表中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每類或每小類,應依收費表繳納分類費,假如未繳費,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如在收到通知後壹個月內不繳清,其註冊商標視為撤回。申請假如經撤回,或註冊申請被駁回時,退回所繳用度。
4、優先權聲明商標制度是具有國際性的制度。因此,不少國際條約協調著有關商標權的保護題目,其中最主要的是《保護產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權。這壹原則得到了同盟成員國的普遍承認。凡享有優先權待遇的外國人,都可以申請優先權。壹個申請人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的半年時間內都可向其他任何國家提出申請。壹個申請人要想得到優先權就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聲明。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聲明必須註明在先申請的國家以及在先申請的日期和在先申請的號碼。
二、商標海外註冊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商標與專利同屬於產業產權,因此,世界上除個別國家的商標與專利是分開治理外,多數國家的商標與專利主管機構是在壹起的,主管商標機關也是主管專利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英國專利局,日本特許廳(專利局),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局,加拿大專利版權與外觀設計局,墨西哥經濟事務局,法國、巴西、荷蘭、比利時、挪威的產業產權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意大利的專利局,丹麥專利商標登記局,瑞典專利登記局,瑞士知識產權局,原蘇聯發明發現委員會,澳大利亞專利商標局,新西蘭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泰國產業登記局等。
各國主管商標註冊的機構在接到商標申請以後,都要對該申請案進行審查。不過,審查的形式不盡相同。
有些國家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商標的文件和應辦的手續是否齊全,除外,則不作其他審查。
有些國家除進行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如申請人有無資格取得商標註冊,是否已有在先商標進行了申請,有無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等。
經過審查後,有的國家即核準註冊,有的國家還實行異議,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主管機關主辦的刊物《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在規定期限內,壹般為1-3個月讓公眾提意見,幫助審查,在規定期限內任何人都可對該項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本國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假如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不成立,該國主管商標機關即核準註冊,登記在商標註冊簿上,發給商標註冊證書,申請人即取得了在該國的商標專用權。
在國外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後,假如商標沒有什麽題目,大約壹年半到兩年即可獲準註冊。但是,各國對商標的審查時間、習慣做法和審查標準不盡相同,如文字和圖形上使用的事物與國外習慣也不壹樣,當地註冊機關可能要提出壹些題目,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復。假如在規定期限內答復不了,可以申請延期,不然就被以為是放棄申請。
商標在審查過程中,國外商標代理人對當地商標註冊機關提出的題目的處理,對商標能否及早取得註冊,起著重要的作用。由於他們熟悉當地審查標準和案例,可以根據當地法律和有關規定說明當地註冊機關提出來的題目。有時無需再找我們答復就可以使我們的商標獲準註冊。
申請人提出申辯,當地註冊機關若仍拒盡給予註冊,在有些國家裏可以要求再審查,再審查若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有些國家沒有再審查的規定,申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訴。
因此,了解外國商標註冊治理制度和相應的規範,以及商標國際註冊的程序和要求,為的出口商品及時申請商標註冊是十分必要的。這對保護商標專用權,打開出口商品的銷路,使之進進和占領國際市場,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