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商標侵權有哪些連帶責任?
壹、商標侵權的連帶責任商標侵權的連帶責任是指商標侵權,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團體和個人合夥)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相互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1,這壹條是關於侵權制度的規定。其目的是確定多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責任分配。2、* *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 * *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3.構成* * *共同侵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主體的復數* * *共同侵權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只有壹個行為人時,不能成立* * *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犯罪構成要件中的“* * *配合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意思:壹、* *配合故意。上面已經介紹了多種理論。無論學者們采取哪種學說,都壹致認為,如果幾個行為人在* *的基礎上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則應成立* *共犯侵權行為。第二,* * *有過失。“* * *有過失”主要是指幾個行為人* * *從事某種行為,是基於* * *的過失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第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的結合。(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同壹侵權行為中,有時每次侵權行為占損害後果的比例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壹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應該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4)受害人有損害,這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壹個基本要求。沒有損害就沒有救濟,沒有損害就無法成立侵權責任。4.* * *與他人侵權造成損害的,* * *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同壹侵權行為與壹般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其主體的多元性和連帶責任。各國都有關於* * *與侵權行為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簡單,容易對* * *侵權行為的認定產生爭議。立法之所以模糊,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本條關於* * *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在綜合考察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例及司法實踐演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 * *隨著侵權行為的實施”這壹表述與《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中的表述基本壹致,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解釋為有限或擴大,便於司法實踐靈活把握。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 * *與侵權和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並不完全重合。還有其他幾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例如,該法第51條規定,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高度危險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商標侵權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侵權:1。必須有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商標所有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的單位帶來商譽損害。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害都是損害事實。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事實。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的銷售行為與商標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