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酒正標右下方寫有“地方國營”四個字的茅臺就可以稱之為“地方國營”茅臺酒。
“地方國營”的生產時間:內銷茅臺酒1954-1986年;外銷茅臺酒1954-1959年;特供茅臺酒1982-1986年。
“1954年5月更名為“地方國營茅臺酒廠”,於是從1954年開始,有了“地方國營”的概念。
1954年,不管是內銷還是外銷,茅臺酒的“臺”字還是草字頭的“苔”。
1955年4月以後,改為壹直沿用到現在的這個“臺”字。
1956年11月2日,貴州省工業廳批示同意將內銷茅臺商標上的繁體字改為簡體字,外銷是沒有改的,還是繁體字。
茅臺的改革
1951年地方國營茅臺酒廠成立以後,最初的註冊商標為“貴州茅臺”牌,上端正中為工農攜手圖案,左右兩邊有波浪形線條,其下有“貴州茅臺酒”五個紅色大字和“地方國營茅臺酒廠出品”十個白色小字。
1953年,茅臺酒開始外銷,瓶貼印有由金色麥穗齒輪和紅色五星組成的“車輪”圖案,即今天“五星”商標的前身。但這個“車輪”圖案開始沒有在海外註冊,1955年11月立委托授權書,1955年起逐步獲得中國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區和國家的商標註冊批準。
茅臺背標的更換始於1966年。其上寫道:茅臺酒是全國名酒,產於貴州省仁懷縣茅臺鎮,已有二百余年的悠久歷史……這個酒標壹直用到1982年。
1962到1978年,茅臺連續16年虧損,累計虧損額達400多萬元。壹瓶53度茅臺1987年的零售價8元錢,而當時價格管制,有價無市。
為茅臺帶來生機的是物價改革。1988年,茅臺實現利潤5000多萬元,1991年突破億元大關。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茅臺鎮上茅臺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