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材料、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由個人經營,也可以由家庭內部的幾個人或者家庭成員經營,或者個人合夥經營。這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三種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