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特許經營骸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壹是由 *** 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財產,或在壹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 *** 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壹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壹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壹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問題二:國家特許經營項目有哪些 特許經營的項目啊 實在太多了~~特許經營是從國外傳進來,比如肯德基麥當勞,新島咖啡味千拉面等等
我找了個網站“國際特許經營網”這裏提供了上千個的特許經營項目。妳可以看看,當您搜索到您感興趣的項目,您可以詳細查看項目的情況與特許經營供授權,建議您實地考察,認真評估,這樣您才會成功的找到符合您需求的項目。
問題三:請問特許經營項目有哪些? 妳好,特許經營項目有很多呀,具體我還是建議到上海通路快建區看看呀,那裏介紹的很詳細的,妳可以去看看的。
問題四:什麽是國家限制經營?什麽是特許經營?什麽是禁止經營的? 30分 國家限制經營是指在國家規定的範圍經營銷售,不許超過限度也就是範圍。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供商業經營模式。而被特許人獲準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禁止經營就是是不可以銷售。
問題五:PPP與特許經營的區別是什麽? 特許經營分兩大類, *** 特許經營(Concession)和商業特許經營(Franchise),項目融資領域所說的特許經營特指 *** 特許經營。私營企業參與公***產品(服務)的提供,通常是需要 *** 的授權的。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征求意見稿)》(2014年5月3日稿)中,特許經營是指“各級人民 *** 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和國內外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簽訂協議,授權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建設運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產品或者公***服務的活動。”
*** 特許經營項目的要點是私營企業從事提供公***產品(服務)必須是獲得的 *** 授權。PPP的本質是 *** 向社會購買公***產品(服務),壹般可以分為:服務外包(比如:垃圾清運服務)、特許經營(比如:汙水處理項目)、私有化(比如:燃煤發電項目)三種類型,並非所有PPP項目都必須獲得 *** 授權。
PPP工作中心為您解答滿意請采納
問題六:特許經營和許可各適用什麽情形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許可壹般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行政審批才能進行的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所規定的,設立企業處須申報批準的,或者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在規定在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前置行政許可以國家工商局編制並以公布的企業登記前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為準。
①建設項目名稱、坐落、結構、批準立項單位和文號。
②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規模(占地面積、建築面積)。
③擬外銷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幢、號。
④工程進度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
舉例說明如下
生產食品的企業需要〈衛生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燭的需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物流公司需要〈公路營運證〉
這些證等,就是前置性許可經營項目。
問題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項目有哪些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2004年3月出臺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因為這種特許經營是俯府授權的特許經營,可稱之為“行政特許經營”。
市政公用行業實行特許經營的範圍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公***交通等直接關系社會公***利益和涉及有限公***資源配置的行業。
問題八:特許經營融資項目是指哪些類型的項目?不太理解。請舉例說明。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BOT、PFI和PPP則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典型模式。這裏所說的項目融資專指狹義項目融資,即“通過項目融資”,而非廣義的“為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有許多模式,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經營-移交),是指 *** 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外商或私營商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通常為10~30年)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將移交(壹般是免費)給 *** 。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應用於土耳其公***基礎設施的私有化過程中後,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註和應用,是為大型項目融資的壹種流行方式。在我國,BOT是 *** 通過與外商或私營商簽訂特許權協議吸引外資或民間資本加快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壹種手段,故也常稱做“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招標”或“法人招標”.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經營-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經營)三種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種演變形式。
項目融資中另壹較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於資產的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壹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ABS是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興起的壹種新型的資產變現方式,根據資產類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以不動產如基礎設施、房地產等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兩種。與BOT相比,ABS有時更具優點,例如,壹些出於某些考慮不宜采用BOT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重要鐵路幹線和大規模電廠等,都可以采用ABS.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另外壹個詞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夥/合營,但在我國,由於國有企業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經作為非公***部門參與了很多項目,因此,PPP譯為“政企合夥/合營”更準確)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 *** 於1992年提出,是指 *** 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 *** 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服務。由此可見,PPP本質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營關系,除了基礎設施(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橋梁、機場、港口、通信、供電/水廠、汙水/垃圾處理廠等)、自然資源開發(采礦/油/氣、處理/冶煉廠、輸送管等),還包括公***服務產品/機構(如郵局、醫院、學校、劇院、體育館、監獄、警察局等)的民營化等(後者在英國則稱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與BOT相比,PPP更強調的是 *** 在項目中的參與(如占股份),更強調 *** 與企業的長期合作與發揮各自優勢,***享收益、***擔風險和社會責任。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 前 言項目融資有許多優點。對 *** 而言,能減輕 *** 財政負擔,加快發展基礎設施......>>
問題九:“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指的是誰,投資人不就是業主嗎? 特許經營項目管理方式,特指壹些 *** 將擬定的壹些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交由專業的投資人投資建設,並在項目建成後授予若幹年的特許經營權,使其通過運營收回工程投資與收益,再由 *** 收回管理。其中專業投資人即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或稱特許經營權人。 *** 部門通過招標選擇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是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的項目建設資金由自己籌劃,部分自有資金,部分通過銀行貸款(國際上稱為BOT);國有企業的項目建設資金也同樣由自己籌劃,壹部分自有資金,壹部分通過銀行貸款,也可由 *** 投入部分資金,但是 *** 不參加經營與回收工程投資與收益(國際上稱為PPP)。
因此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不同於總承包人。項目屬於 *** 的,但他是建設資金的籌劃者、項目的投資人、項目實施者、項目經營管理者、項目的付息還貸、項目收益的回收、特許經營權期滿後項目轉讓給 *** 。
也就是說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項目,是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反之不具備上述條件時,也必須招標選擇承包人;總承包項目暫估價涉及的項目達到招標標準的,必須招標。這是總承包人不同於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的地方。
問題十:特許經營模式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壹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壹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中國 *** 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壹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壹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註冊商標、商號、企業標誌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許經營的類型:
(壹)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壹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壹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