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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案上訴期間被告人賠付可以從輕處罰嗎

應該是可以的,因為壹審後可以上訴,不加刑,再結合侵犯商標類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至少可以認定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形,從司法實踐 中,二審法院法官可以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予以從輕處罰。建議獲得受害人的書面諒解為佳。

參考: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10月1日)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0、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