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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允許商標***存?

商標權是壹種私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存協議,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存協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不會相互“搭便車”,並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區分的善意。雖然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壹,但是實踐中,在保證這壹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評委對當事人之間的***存協議也會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