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壹)實收資本或首期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二)實收資本或首期實收資本300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農、林、牧、漁類企業;
2.經濟鑒證類企業;
3.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
4.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5.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6.省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主管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已設立企業近三年應當未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註冊資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近三年中壹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
2.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
3.持有馳(著)名商標;
4.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
5.省政府批準設立;
6.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
7.省政府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