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初步審定後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準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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