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出口商品的食品廠、庫都必須向商檢局提出申請,經商檢局檢查符合衛生要求並取得註冊證書後,才能加工生產,或者儲存出口食品。第四條 外資企業對使用中國商標或標明中國制造的出口商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口《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內的商品和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必須向商檢局報驗,經商檢局檢驗後,發給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進口其他商品,向商檢局申報後自行檢驗。
經檢驗合格的商品,將檢驗結果報商檢局銷案;經檢驗不合格的商品,必須在索賠有效期滿十五日前(特殊情況除外)向商檢局報驗。商檢局復驗後簽發檢驗證書,作為辦理對外索賠的依據。
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海關憑商檢局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第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出口《種類表》內商品、涉及安全或衛生方面的商品、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和出口食品類商品,以及使用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和冷凍品等易腐易變食品的船艙、集裝箱和危險品包裝容器,必須向商檢局報驗,經商檢局檢驗符合規定要求,出具證書後方準出口或裝運。其他出口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出口時持檢驗合格單證,向商檢局申報,經商檢局核驗後,方準出口。第七條 外資企業出口使用中國商標或標明中國制造的商品,屬於《種類表》內或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或食品類商品,以及使用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易變食品的船艙、集裝箱和危險品包裝容器,必須向商檢局報驗,經商檢局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口或裝運。
其他商品,出口前應持檢驗結果單向商檢局申報,經商檢局核驗後方準出口。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需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銷售前必須向商檢局辦理質量登記,填寫《外商投資企業產品質量登記表》,並提供年度檢驗報告。質量登記分商品類別,按年度壹次性辦理。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商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前,必須向商檢局報驗,經商檢局檢驗合格後,方準銷售。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如需產地證明書或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符合規定的,可向商檢局申請簽發。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如需辦理對外貿易公證鑒定業務,應向商檢局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檢驗機構辦理。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對外貿易合同(包括信用證)中,不得訂有外國(包括港、澳地區)檢驗機構來本市進行檢驗鑒定的條款。
天津商檢公司可以接受外國公證鑒定檢驗機構的委托,代理其檢驗業務。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藥品檢驗、計量器具檢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驗、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集裝箱的船舶規範檢驗、動植物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和檢疫,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