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 “ 代理機構 ” 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 1 )填寫並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 2 )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 3 )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 4 )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壹並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 5 )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 6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 、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 1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馬德裏協定 ”成員國,這壹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壹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壹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壹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裏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符合其中壹種即可。
( 2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壹起填寫,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 3 )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號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市金臺路 2 號,郵政編碼: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壹欄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 6 )商標國內申請和註冊:
這裏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壹商標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或 / 和註冊日期,註冊號按類別順序逐壹填寫。例如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請號為 3239296 ,註冊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註冊號為 3239296 。
( 7 )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註明第壹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 8 )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 9 )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 10 )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 12 )商品和服務:
這裏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壹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壹類前。
( 13 )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盡快按數額繳納。商標局只有收到足額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果兩個月之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將會把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壹並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繳納壹定數額的國際註冊規費外,還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代理費。 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準(匯率:以收文當日為準)
(單位:瑞士法郎)
基礎註冊費: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標圖樣)、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標圖樣) 項目
國家 指 定 申 請 續 展 首壹類 三個類以內 每增加壹個類 首壹類 三個類以內 每增加壹個類 英國 262 73 291 73 丹麥 419 107 419 107 挪威 345 107 345 107 芬蘭 279
(378) 100
(100) 305
(432) 159
(159) 瑞典 322 126 322 126 冰島 180 41 180 41 愛沙尼亞 176
(240) 56
(56) 224
(280) 0 格魯吉亞 314 115 314 115 日本 137
457 104
457 589 589 土庫曼斯坦 178 90 448 0 希臘
(請見註6) 133
(663) 24*
(120) 108
(542) 24*
(120) 新加坡 272 272 197 197 澳大利亞 407 407 291 291 愛爾蘭 325 93 332 166 韓國 233 233 266 266 美國 301 301 370 370 歐盟 1111
(2070) 192
(383) 1533
(3449) 511
(1022) 土耳其 248 49 244 0 巴林 274
(297) 274
(297) 137
(137) 137
(137) 烏茲別克斯坦 1028
(1543) 103
(154) 514
(1028) 51
(103) 加納 129
86 129
86 291 291 阿曼 484
(1211) 484
(1211) 727
(1453) 727
(1453) 以色列 386 290 688 581 庫拉索 272
(540) 28
(55) 272
(540) 28
(55) 波內赫、聖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 195
(279) 20
(20) 319
(581) 56
(56) 菲律賓 107 107 163 163 新西蘭 115 115 268 268 墨西哥 193 193 204 204 哥倫比亞
(請見註7) 387(516) 193(258) 211
(寬展期:每類加收289) 103 註:1.圓括號中數字為集體商標收費標準。
2.單獨收費的標準不是固定的,國際局將根據匯率的變化或者應單獨收費國因國內收費標準變化的要求及時將各國新的單獨收費標準通知各成員。
3.日本申請費用為第壹個類137瑞士法郎,每增加壹個類增加104瑞士法郎,註冊成功後收取註冊費用每個類457瑞士法郎;
加納申請費用為每個類129瑞士法郎,註冊成功後收取註冊費用為每個類86瑞士法郎。
4.表上沒有列的國家均為3個類別以內100瑞士法郎。
5.後期指定的基礎註冊費為300瑞郎,轉讓規費為177瑞郎,變更規費為150瑞郎,刪減規費為177瑞郎,續展基礎註冊費653瑞郎,寬展費326.5瑞郎。
6. 關於希臘單獨規費收取的具體說明:
關於馬德裏新申請和後期指定,希臘知識產權局對超過第10個類別後不再要求收取額外的費用。舉例說明如下:
如指定希臘時申請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33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33+24=157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33+24×9=349瑞士法郎
如申請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為349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關於馬德裏續展,舉例說明如下:
如續展涉及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08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08+24=132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08+24×9=324瑞士法郎;
如涉及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未324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7. 哥倫比亞:進入寬展期的商標,續展費每類加收289瑞士法郎。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註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壹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七、註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 “ 馬德裏協定 ” 及 “ 馬德裏議定書 ” ,商標國際註冊人可在註冊後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壹個或多個國家,即後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 、撤銷國際註冊。
4 、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 、刪減商品和服務。
6 、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註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