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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品牌的區別

商標和品牌的區別:

壹、對象不同,商標是品牌中的標誌和名稱部分,品牌是壹個綜合的象征,也包括了商標這壹部分。

二、範疇不同,商標屬於法律範疇,品牌屬於市場概念。商標更多了如何合法的申請,合法的使用宣傳,品牌則是幫助更好的銷售,建立顧客的忠誠度。

三、所有權不同,商標握在企業的手上,品牌更多是在客戶的心中。商標所有權是企業所有,品牌是在消費者的頭腦中。

四、法律保護不同,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而未經過註冊獲得商標權的品牌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是壹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品牌或品牌的壹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稱為“商標”。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商標註冊人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品牌是指消費者對某類產品及產品系列的認知程度。品牌的本質是品牌擁有者的產品、服務或其它優於競爭對手的優勢能為目標受眾帶去同等或高於競爭對手的價值。其中價值包括:功能性利益、情感性利益。廣義的“品牌”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資產,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識別的心智概念來表現其差異性,從而在人們意識當中占據壹定位置的綜合反映。品牌建設具有長期性。狹義的“品牌”是壹種擁有對內對外兩面性的“標準”或“規則”,是通過對理念、行為、視覺、聽覺四方面進行標準化、規則化,使之具備特有性、價值性、長期性、認知性的壹種識別系統總稱。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