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也叫“無形財產權”,廣義上是:& gt狹義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根據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1無形性2排他性3地域性4時間性4可復制性。我給出了知識產權定義的三種版本。
知識產權的定義1.0,2.0,3.0。版本1.0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定義的。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壹個是版權,壹個是工業產權。
所謂版權就是版權。現在在我國中國的法律中,這兩個字同時使用,也叫著作權。我參與了多項知識產權立法,或版權或著作權。我國主張這種權利的人數和著作權差不多,每次討論都是協調的,所以我們現在在民法通則裏講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和版權是壹回事,所以我國的法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主管著作權的機關叫國家版權局。但是,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指的是版權,不是發表。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定義既是傳統定義,也是基本定義,被其他公約作為基本原則采用。
知識產權定義2.0版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立,這是WIPO做出的定義。這壹定義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錄像表演僅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利。第三,人類所有活動中的發明都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
第五,外觀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誌,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品牌,這是關於商標和品牌的。第七,停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所有其他權利都來自智力活動。這個定義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間參加知識產權活動時最喜歡的定義。為什麽?它是最具包容性的定義,涵蓋範圍最廣,並為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因為裏面有兩項不在《巴黎公約》的定義裏,壹項是科學發現。雖然到目前為止,我國和世界主要國家的立法中都沒有“科學發現法”,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其預留了很好的位置。第二,有壹個大口袋,這是最後壹個。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其他壹切都來自知識活動。
每隔壹段時間,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需要討論和修改,其中補充了現行法律中不受保護的來自知識的權利。因此,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科技合作知識產權協議中,壹般都會註明並使用知識產權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3.0版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中做出的定義。該協議的全稱是《與橄欖油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定義的基礎上,從促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做出的定義。這個定義包括了這些內容: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包括計算機軟件),其次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三、工藝品的外觀設計。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人們對產品的外觀設計非常歡迎,產品的外觀設計比較敏感,適合工業應用,所以外觀設計也是壹項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海爾曾經告訴我們,他每天申請幾個專利,很大壹部分是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地理標誌。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的野生或栽培開發的植物。只有“自主知識產權”是中國創造的壹個名詞,被廣泛認可和使用,頻繁出現在新聞媒體和廣告中。壹項科技成果的完成,壹種新產品的問世,壹項新技術的出現,最時髦、最吸引眼球的提法,不再是“填補國內空白”,而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壹方面說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中國日益普及和深化;另壹方面,人們不禁懷疑這些“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真的“獨立”。有人認為,只要我國民事主體的知識產權是權利主體,就可以稱之為“自主知識產權”,以區別於來自境外的知識產權。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從權利主體來看,我國具有民事主體的知識產權,可以稱為“自己的”知識產權,也可以稱為“擁有的”知識產權,但能否稱為“自主知識產權”則另當別論。“自己”和“自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自己”的意思是“擁有”,強調權利屬於“自己”。至於這種權利的行使能否完全獨立,是否受到他人權利的約束和限制,則需要視其他條件而定。“自主”的含義是“自己做決定”,即這壹權利的行使可以完全獨立,不應受到他人權利的限制或約束。壹般來說,“獨立”權利的前提應該是“擁有”,“擁有”的權利不壹定都是“獨立”的。所以要區分“自有”知識產權和“自主”知識產權,不能混淆。所謂“自主”知識產權並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壹般來說,可以理解為壹種知識產權,是指自己創造的、依法取得的、不受他人限制的智力成果。“獨立”的知識產權應符合三個必要條件:壹是自己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符合某壹知識產權法保護對象的全部法定條件;二是依法履行了獲取該知識產權的必要法律程序;第三,這種智力勞動成果不存在受他人知識產權限制的條件和因素。在上述三個構成要件中,前兩個是構成壹般知識產權的必要條件,即可以構成“自己的”知識產權,第三個條件是“獨立的”知識產權的特殊構成要件,是區分“獨立的”知識產權和“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基本條件,不容忽視。在“擁有”的知識產權範圍內,由於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是根據法定條件自動生成的,大多數“擁有”的著作權、商業秘密都可以形成“獨立”的知識產權,因此形成“獨立”的知識產權相對容易。在商業標誌領域(如商標、商號),只要是獨立設計和註冊的商業標誌權利,就可以稱之為“自己的”知識產權或“獨立的”知識產權,而不是從他人處獲得的許可使用權。但在專利領域,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難度更大。以我們自己研發的壹款新產品為例。如果這種新產品是在他人專利的基礎上改進開發的,即使妳可以基於自己的改進開發成果申請並獲得新專利,獲得的新專利也只是改進專利。但改進專利的實施受到他人在先專利(包括基礎專利和改進專利)作為參考和改進依據的限制。在他人在先專利有效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自己的改進專利,仍構成侵犯他人在先專利。這種改進專利的實施並不“獨立”,只能稱之為“擁有”知識產權,而不是“自主知識產權”。如果所開發的新產品屬於原始創新,則只有為該新產品申請並獲得壹項或多項基礎專利,即該新產品專利所包含的所有技術創新成果均可由專利權人本人獨立支配和行使,不受他人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限制或約束,才能稱為“自主知識產權”。壹項新技術,壹個新產品,通常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不可能和現有技術完全無關。現有技術大致可分為兩類,壹類是不受或不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公共領域技術,另壹類是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有領域技術(包括專利和技術秘密)。壹項新技術或新產品所涉及的現有技術是純公共領域的,與專有領域的技術無關,即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識產權。這種情況很少見。大多數情況下,壹項新技術,壹個新產品,或多或少總會涉及到他人專屬領域的技術,也就是他人的知識產權,只是涉及的金額和程度不同。對前述第三個條件中的“不受他人限制”應有正確的理解,這並不意味著壹項發明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識產權。所謂“不受限制”,是指發明創造的主要部分和關鍵部分是自己開發的或者完全屬於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範圍,而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部分是非主要的、非關鍵性的,可以被多種技術替代,因此該技術的實施具有自主性,不會因為他人知識產權的限制而無法或者難以實施該發明創造。我國研制的EVD在加工程序的編解碼方面取得了突破,編解碼技術確實是DVD機的核心技術之壹,但不能認為EVD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如果EVD只是在編解碼技術上有所突破,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還需要采用原版DVD的其他專利技術和受他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零部件,就不能說EVD機是“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事實上,它只在EVD編解碼技術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事實上,國內宣傳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大部分都不是“自主”的。將不能“獨立”的“知識產權”宣傳和使用為“自主知識產權”,實際上是在誤導公眾。因此,有必要采取科學求實的態度來理解和宣傳“自主知識產權”。社會各界在使用“自主知識產權”壹詞時,應更加嚴謹科學,避免動輒被貼上“自主知識產權”的標簽。倡導自主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關鍵是要采取科學的態度,努力通過自身的智力勞動投入實現技術突破,獲得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同時,要有自覺的知識產權意識,在自己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只要新穎、具體、可移植、命名得當,就可以像專利壹樣豐富其品種權。如果在座有搞it的同誌,希望大家關註壹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從1999年開始實施,已經6年了。如果妳的發明和發現是草本品種,屬於農業部,如果母本屬於國家林業局。第七,不設計集成電路。第八,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什麽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型和商業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被公開,用法律術語來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是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其次,它是有價值和有用的。如果獲得了這個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就可以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CRH2(其實這種車主要是動車組用的,只是法國拿來作為陪襯,緩解國內糞和鐵道部的矛盾,所以現在運營的CRH基本都是青島港上岸的CRH2)。CRH2由日本川崎公司生產組裝後運到青島四方工廠噴塗“CRH”和“和諧號”車體標誌,並修改車體和玻璃上的日文標簽(滬杭鐵路試運行時只噴塗了“CRH”標誌,玻璃和車體上的日文標簽忘記修改,造成媒體宣傳國產,乘客找不到中文標簽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