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形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少於10年.
壹.什麽是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系統合理地分配。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二.無形資產攤銷的理論依據:
作為壹種長期資產,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逐漸降低,其價值也會在其使用期限內逐漸減少,直至全部喪失。因此,無形資產的價值也應分期攤銷。現行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三. 無形資產攤銷的主要特點:
1.無形資產攤銷的開始月份為當月;
2.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為直線法;
3.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壹般為預計使用年限;
4.無形資產攤銷時,殘值應假定為零
四.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確定
1.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成本應在其預計使用年限內攤銷;
2.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五.無形資產攤銷的核算: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較短者。
4.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