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友好協商。
這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常用、最快捷的方式,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和平解決問題的方式,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第二,調解。
所謂調解,是指通過第三人的調解,促使雙方就糾紛達成協議的壹種方式。壹般來說可以委托自然人調解,也可以是壹些機構,比如版權保護協會等等。
第三,仲裁。
仲裁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就案件事實作出仲裁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訴訟。
向法院起訴是最直接的方式。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效力,必須執行。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123條中知識產權的定義: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