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朝
《標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註冊機。
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經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具體處罰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