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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在大陸直接使用嗎

您好,臺灣已經註冊的商標不能在大陸直接使用。港澳臺的商標要在大陸使用,必須在大陸進行註冊。所以,在臺灣註冊的商標,在大陸註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原因很簡單,雖然臺灣也是中國領土的壹部分,但因為歷史、政治等原因,臺灣的商標制度與我們的商標制度並不在壹個體系內。而因為法律的時空效力限定,在壹套法律系統裏受保護的權利,放在另壹套法律系統就另當別論了。

所以,無論是已經在臺灣註冊過的商標要拿到大陸使用,還是反過來大陸品牌想進入臺灣市場,都需要在當地重新進行申請商標註冊。

大陸和臺灣的商標制度需要註意的差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分類表的差異

大陸商標註冊依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與臺灣商標註冊依據的商品/服務分類標準其實都是基於國際通行的《尼斯分類表》,但在壹些具體的選項上,因為兩岸的文化差異,就可能存在不同了。

比如,商品“非醫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劑”,在大陸是歸入第30類(傾向於食品),而臺灣則將這類商品歸入第5類保護(傾向於藥品)。

另外,註冊大陸商標時,商品/服務選項超過10個開始增加申請費用,而註冊臺灣商標時,商品/服務選項超過20個會增加費用。

②申請程序的不同

大陸商標的申請程序,是先進行形式審查(審理主體資格材料及該商標標記是否合法),形式審查不合格,會要求限期對申請文件進行補正,合格後要下發受理通知書才表示商標局接受了該商標申請。然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審查是否在相同/近似商品/服務選項上與他人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等)。

而臺灣商標則是申請人備好主體資格材料、填妥申請表格、並簽名或蓋章後,提交到臺灣智慧財產局即視為申請已被受理。

隨即當局才對該商標進行程序審查(與我們的形式審查相同),如有文件錯誤缺漏,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而程序審查完畢後,直接依據商標審查準則,對該商標進行實體審查(與我們的實質審查相似)。

另外,臺灣商標註冊采用的是“異議後置”制度——即商標通過實體審查後視為已註冊,此時同時進行登報公告(公告期也是3個月)。

而如果任何第三人反對該商標的註冊,需要在註冊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