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先申請原則
在先申請原則指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如果是同壹天申請,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使用在先者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確有在先使用商標。
2、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指商標使用者可根據自身意願而申請商標註冊。經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未經註冊的商標,商標可以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之上,但是不能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顯著性原則
顯著性原則指所申請的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要便於識別。商標最基本的作用是區分同壹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進而方便相關消費者合理選擇心儀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商標法》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誌或者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可見申請商標註冊時,商標必須具備相應的顯著性。
4、禁止搶註原則
禁止搶註原則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作為標識於商品或服務之上的標誌,它承載著消費者對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的信賴;若商標被他人惡意搶註,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顯然將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會因之被擾亂,因此《商標法》規定禁止惡意搶註商標。
以上幾點即為註冊商標時需要遵循的壹些原則,申請註冊商標時,商標申請者務必遵守這幾點原則,否則其商標將不予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