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者或提供者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價格×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四)接受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項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時管道和鐵路專用線的運輸費用)和建設資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壹般繳款書》(以下簡稱壹般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提醒納稅人,除上述規定外,任何發票,如購買貨物的增值稅壹般發票,都不能作為抵扣進項的合法憑證。
《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外購商品及相關加工修理服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或運輸勞務。
(4)客運服務受理。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運輸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版權除外)、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