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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的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糾紛案中的32起作出判決。法院維持壹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註冊的上訴。

喬丹體育的代理律師馬表示:邁克爾·喬丹本人的姓氏是“喬丹”,這是常見的英美姓氏,而中文“喬丹”是通常的譯名之壹,因此很難認定“喬丹”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必然的、唯壹的對應關系。因此,邁克爾·喬丹不享有作為普通籃球運球的中文單詞“喬丹”和剪影圖像的任何在先權利。喬丹體育自成立以來,經過20多年的經營,獲得了廣泛的市場認可和穩定的市場秩序。對比喬丹體育對其商標的使用,不能得出“喬丹”二字與邁克爾·喬丹先生的對應關系強於喬丹體育的結論。雖然邁克爾·喬丹作為籃球運動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但並不意味著其姓名在商品上具有相關權利,而是“喬丹”這壹品牌作為合法的註冊商標在商業使用上具有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