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於核準註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提議或者提議裁定不成立,由商標局刊登註冊公告,該商標才予以核準註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如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這兩種公告的時間不同,所代表的商標權利狀態不同;
商標註冊的流程有:
1、申請。即申請人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2、受理;
3、初步審核。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
4、異議公告。自初步審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畢;
5、核準註冊。
綜上所述,商標註冊公告後不壹定是申請成功了。在初步審定之後的三個月公告期內,不算成功;公告期滿後無人提出異議的公告,算成功,商標局會發給商標註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