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或者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壹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壹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