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姚明訴 “姚明壹代”生產廠家——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壹案,在(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除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外,姚明還提出1000萬元高額賠償金。
姚明的代理律師稱,姚明是中國國家隊和美國休斯敦火箭隊的主力中鋒,是中國籃球的標誌性人物,為中國公眾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在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其經營活動中擅自將“姚明”、“姚明壹代”作為商業標識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被告的商品來源與原告有關聯,進而發生誤買誤認,這是壹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的簽名及包含原告姓名的“姚明壹代”作為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運動鞋等商品上及網站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此外,被告還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的肖像在其生產商品上及其宣傳活動中使用。
原告認為,被告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在《中國工商報》、《中國體育報》等媒體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被告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辯稱,其使用“姚明壹代”作為商標,是經過香港姚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許可。該商標由文字、圖形形成壹個整體,並非突出使用“姚明”字樣,不會誤導消費者,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姚明壹代”並非針對特定個體,被告沒有盜用、假冒原告姓名,不存在侵犯姓名權問題,公司也沒有在產品上使用原告肖像,沒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庭上,原被告雙方激辯近2小時,法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