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商標局會根據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公布在先商標的申請。然而,許多人會發現,這顯然是他們的申請時間在先,為什麽對方註冊成功?這是因為商標註冊有特殊情況,即商標註冊的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源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註冊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在《巴黎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已經在本聯盟的壹個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自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壹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享有優先權。
我國於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此後在《商標法》中也體現了優先權這壹概念。
在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商標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有關“優先權”的內容。根據本條第壹款內容,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國外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則稱為優先權日。
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不受商標註冊申請在中國提出日期的限制,但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的限制,即商標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統治國家。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樣壹種情況:申請日期先丟失,後丟失。
此外,《商標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了享有優先權的其他情形。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是國際展覽商標的臨時保護措施。
但是,我們要記住,商標優先權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索賠。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必須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的優先權申請人,應當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書副本和《商標法》第二條規定的副本。第十六條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的商標的優先權申請人,需要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覽日期等證明文件的。未按照規定作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不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能享受優先日期保護。
如果沒有優先權原則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在幾個國家申請商標註冊。如果他不註意,某個國家的商標就會被其他國家搶先,使他不能在該國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優先權的存在有效地減少了跨境商標優先權的現象,對具有國際視野的公司和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