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哪些內容壹、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使用註冊商標證據材料。二、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蓋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壹部分。四、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壹)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二)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合證明事實等;(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五、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面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壹)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工作單位或者職業等基本情況;(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註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明人身份的文件。六、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載明委托人和鑒定部門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鑒定部門及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取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七、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並在證據目錄上簽名蓋章、註明提供日期。八、下列商標使用證據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使用事實的依據:(壹)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協議;(二)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洗衣、合同;(三)書面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等;(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六)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