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壹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2]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編輯本段]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年主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壹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壹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歷年主題是:
1997年:講誠信 反欺詐
1998年:為了農村消費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費
2000年:明明白白消費
2001年:綠色消費
2002年:科學消費
2003年: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004年:誠信·維權
2005年:健康·維權
2006年:消費與環境
2007年:消費和諧
2008年:消費與責任
2009年:消費與發展
3.15的來歷
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此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壹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合法申訴的權利。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國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組織的義務,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
[編輯本段]3.15及3.15標誌由來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壹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標誌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它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註“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壹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壹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編輯本段]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自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活動,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以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運動進壹步發展。
[編輯本段]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實際意義
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個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壹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編輯本段]為什麽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定在3月15號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 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於歐洲,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已有壹百多年的歷史。二戰後,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1960年,成立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
現在,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壹致通過了壹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壹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壹。1968年日本頒布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本法》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防止哄擡物價和抑制通貨膨脹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實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擊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壹系對法規。印度中央、邦和縣三級政府還成立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委員會。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壹套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有《貿易準則法》、《版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等。
美國消費者聯盟於1936年成立,現擁有工作人員258名。設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規章方面提出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編輯本段]今年(2009年)是第幾個“3.15”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這壹國際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布新的壹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同時,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企業重視消費者權益;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而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經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今年是第26個“3.15”消費者權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