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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得莫利”兩家註冊 誰是李逵誰是李鬼

得莫利是黑龍江省方正縣的壹個小村子,當地居民用鯉魚、粉條加豆腐燉制的“得莫利燉魚”,因味道異常鮮美成為黑龍江的壹道名菜。得莫利村因此美名遠揚,許多人甚至慕名專程來到這裏,為的是品嘗“得莫利燉魚”。

1993年12月,哈爾濱北方大酒店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得莫利DEMOLI”服務商標,並於1995年8月取得第761582號商標註冊

證,核實服務項目是第42類餐館。1997年1月,北方大酒店將該商標轉讓給哈爾濱得莫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莫利公司)。

1995年12月,方正縣勝利大酒店申請“得莫利”商標註冊,並於1997年6月取得第1024803號商標註冊證,核定項目是第31類活魚。2001年9月20日,勝利大酒店與哈爾濱金凱大酒店(以下簡稱金凱酒店)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001年9月,金凱酒店開業,並掛上“正宗得莫利活魚”的牌匾,餐巾、勺、盤等餐具也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魚”字樣及註冊商標標識。

2001年11月,得莫利公司將金凱酒店訴到法院,認為其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活魚”與“餐館”之戰

得莫利公司壹審時訴稱:哈爾濱北方大酒店1997年1月8日將“得莫利DEMOLI”註冊商標(第42類餐館)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轉讓給本公

司。金凱大酒店未經該公司許可,在牌匾、菜譜、賬單、筷子包裝、餐巾、碟、勺等餐具及餐館服務中使用與商標註冊人相同、相近的商標,侵害了商標註冊人的商

標專用權,足以造成誤認、混淆,因此,要求金凱酒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同時賠償損失5萬元及相關費用。壹審法院支持了得莫利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金凱

酒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同時賠償得莫利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金凱酒店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兩家“得莫利”誰侵誰的權

2002年5月9日上午,“得莫利”商標侵權糾紛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號法庭開庭審理。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1.被上訴人得莫利實業有限公

司是否有權處分得莫利商標的專用權;2.上訴人金凱酒店在其經營的酒店中是否使用了得莫利商標;3.金凱酒店使用第31類商標是否構成侵犯被上訴人的商標

專用權,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金凱酒店上訴稱,該酒店與“得莫利”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方正縣勝利大酒店於2001年9月20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證合同(合作經營),已合法取得了該商

標使用權。同時訴稱,得莫利公司已於1999年被工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終止,從而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不是“得莫利

DEMOLI”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

得莫利公司認為自己已依法取得了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盡管金凱酒店出具了壹份哈爾濱市香坊區工商局的證明,但是工商局並未作出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決

定,該公司也沒有進行清算,故該公司法人資格仍然存在。金凱酒店在經營過程中,在酒店門口的上方寫有“正宗得莫利活魚”字樣,店堂內有活魚池壹個,筷子套

和大小湯勺等餐具上均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魚”字樣,印有“R”標識。金凱酒店的“得莫利”商標類別是第31類活魚,使用範圍是養殖、販賣活魚,對活魚進行

加工,將其用以作為燉菜名稱、用於招牌、餐具、廣告等則超出了商標的使用範圍;而得莫利公司的“得莫利DEMOLI”商標是第42類餐館服務商標,其商品

才是餐館服務。金凱酒店超出許可範圍使用“得莫利”商標,侵犯了該公司的利益。

“活魚”緣何敗訴

在近3個小時激烈的庭審後,法庭調解未果,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金凱酒店的上訴請求被駁回,壹審法院的判決得以維持。

省高院認為:1.對於得莫利公司企業法人資格至今是否存續問題,金凱酒店舉出香坊工商局關於1996年7月登記設立的得莫利公司已於1999年被吊銷

營業執照的證明,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吊銷營業執照正式文件,因此不能證明得莫利公司營業執照已被吊銷。即使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在其註銷登記前

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相應的權利,進行訴訟活動。而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被禁止的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能力,該企業所擁有的

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並未喪失,仍有權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所以得莫利公司有權提起訴訟,制止他人使用第761582號“得莫利

DEMOLI”註冊商標;2.方正縣得莫利村勝利大酒家雖然許可金凱酒店使用第1024803號“得莫利”商標註冊,但這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為第

31類活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31類活魚不屬餐館服務,餐館服務屬

第42類。金凱酒店在其酒店的經營中使用“得莫利”註冊商標,超出了被授權使用的第31類活魚註冊商標的專用範圍,侵犯了第42類餐館“得莫利

DEMOLI”註冊商標權利人得莫利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審對此判定正確。

審判後,此案承辦人田錫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此番“得莫利”之爭的核心,是如何認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金凱酒店和得莫利公司都有壹個可以依法使

用的得莫利註冊商標。這兩個得莫利註冊商標雖然漢字表述與讀音相同,卻不是同壹註冊商標,這兩個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保護的範圍不同。金凱酒店在酒店經營提供

餐飲服務時使用得莫利註冊商標,超出了被授權使用第31類活魚的使用範圍,因而侵犯了得莫利公司的合法權益。如果金凱酒店不是經營餐館,而是單純出售活

魚,則不侵犯第42類得莫利註冊商標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