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商標是指由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但被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2.為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和制造方法,同壹申請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了帶有質量標誌或者其他特定質量標誌的普通商標,並提交了證明商標註冊申請,因為普通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性質不同。
3.前者標明出處,後者證明具體品質。為避免消費者混淆,除非申請人同時向商標局申請註銷普通商標,否則商標局不予核準註冊。
4.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於特定區域,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本質上依賴於原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經審批後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
5.?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對可能對環境、生態和資源造成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6.?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原產地範圍;跨縣級範圍的,由地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跨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