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重要設備、材料相關的通用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由招標人進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標時與主體工程壹並發包給中標人,由中標人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條藥品、醫療器械、教具、電能、車輛、辦公設施和辦公用品、政府采購和物業管理、金融保險、科學研究、咨詢評估等的采購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招標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項目的不同階段,其項目建議書和概算,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概算,或初步設計和概算,或施工圖文件已經批準;
(二)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在內的初步招標方案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3)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具有相應招標階段所需的文件、圖紙和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特殊情況,勘察設計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可以進行招標活動,但應當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七條初步招標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初步招標方案已經編制完成,符合國家現行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
(二)初步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標段劃分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招標初步方案文件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審批申請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在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八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根據項目規模標準,在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但不可抗力除外。
自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之日起至開始發售招標文件之日止的時間不得少於5天。
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或者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有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但可供選擇的潛在投標人少於5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與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公開招標的成本相對較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符合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招標報告或方案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或項目法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申請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在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招標人自行組織的招標和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的招標。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可的相應資質。
第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代理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代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條例對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招標咨詢服務,不得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泄露商業秘密,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相關服務。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相應資質,接受招標人的委托,承辦下列招標事項:
(壹)以招標計劃的名義,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對投標人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三)招標文件的編制和發售;
(四)組織投標人參觀項目現場並回答問題;
(五)標底的編制;
(6)接收投標文件;
(七)組織開標、評標並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八)起草合同;
(九)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0)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潛在投標人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是否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破產的狀態,是否處於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期間,是否因訴訟或仲裁可能影響履約;
(四)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是否有* * *與投標協議,聯合體各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五)最近三年的業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未載明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須知;
(二)項目資質、投標人資格審查條件、投標人要求的相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範圍、規模、數量、標準和技術條款,以及相應的圖紙和資料;
(四)評標標準、方法和決標條件;
(五)投標文件的格式和編制要求,以及正本和副本的數量;
(6)投標報價壹覽表;
(七)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和地點、評標定標時間表;
(九)合同的主要條款;
(10)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及其他投標輔助材料的要求;
(十壹)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和舉報。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國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方法和決標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須在投標截止時間15前書面通知。
投標人。變更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售招標文件五日前,按照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
第十七條招標項目壹般不設標底;如果設置了標底,只能設置壹個標底。
標底應當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及其編制過程必須嚴格保密。
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送標底審查,不得幹預標底的確定。
第十八條為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的法人不得參與項目投標。
招標人不得參與其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投標人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時應向招標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或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最近三年的信譽和業績;
(三)相關業績材料;
(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函;
(2)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
(三)完成招標項目的技術方案、實施方法、技術人員和設備配置及組織管理措施;
(四)保證招標項目質量、安全和工期的措施;
(5)投標報價壹覽表;
(六)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在中標後擬分包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投標文件應包含* * *相同的投標協議。
第二十壹條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招標文件的,受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為參加同壹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二條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資格將被取消,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開標前,開啟標書,告知投標人投標情況,或者為投標人更換或更改投標文件;
(二)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提前違約中標人;
(四)向投標人索賄或者收受投標人賄賂的;
(五)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相互串通編制招標文件,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在投標時壓低或者擡高標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中標,中標後再給予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以掛靠、轉讓、出租等方式獲取其他法人或者組織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的;
(四)作為兩個以上投標人或者聯合體成員參加同壹項目投標的;
(五)其他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不得將其資質證書轉讓、出租或讓與其他法人、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送達招標文件時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壹般為合同估算價的0.5%至2%。第二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檢查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者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開標過程應當進行記錄,並由主持人和在場的有關監督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開標記錄的內容有: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和定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標委員會壹般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過程在中標結果公布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中相應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
確定評標專家時,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本省評標委員會成員:
(壹)投標人的在職工作人員,或者投標人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部或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因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或者受過刑事處罰。
第三十壹條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後30日內完成。如果不能按時完成,招標人應將延長期限通知所有投標人。拒絕延長期限和放棄投標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延長期限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賠償投標人,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認定為無效:
(壹)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文件不統壹的;
(2)投標函沒有投標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簽字;
(3)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填寫的內容不完整,或不清不楚,或塗改處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投標人提交的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註明哪份有效,或者壹份招標文件中對同壹招標項目的兩份或多份報價未註明哪份有效;
(五)投標人與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不壹致,且不能提供其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合法有效證明的;
(六)無相同投標協議,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
(七)投標人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的;
(八)投標報價明顯低於成本,且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九)投標文件未能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十)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投標的;
(十壹)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12)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00天內完成評標,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書面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及數據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情況、合格投標名單、評標情況、評標名單及投標人排名、推薦1至3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的順序確定中標人,並將中標結果公示不少於3日。
評標委員會受招標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人進行公示。
公示後有異議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不得非法確定中標人。如果中標候選人條件相等,無法確定順序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確定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核準、許可、備案等方式幹涉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無異議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要求中標人降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並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合同價款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或者估算投資以內,不得低於工程造價。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提交。
第三十八條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擔保,或主動放棄中標,或未能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的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人並予以公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
第三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將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情況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
(3)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授予合同的條件、合同主要條款等。在招標文件中;
(四)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相關事項。
實施資格預審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第四十條招標人不得為中標人指定分包單位。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壹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活動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壹)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監督檢查招標活動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實其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監督檢查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四)監督檢查招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現場監督、綜合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抽查、重大項目檢查和備案等方式,受理投訴和舉報,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三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行政性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監督檢查,受理和查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四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招標投標監管服務網絡,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違法行為記錄制度。記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招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供招標活動當事人、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社會公眾查詢。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初步招標方案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初步招標方案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宣布投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擅自終止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宣布招標無效,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可以暫
停止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由招標人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招標代理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暫停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實施或者資金撥付。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公告。
無效投標;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招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者不按照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確定的條件進行資格預審的,或者擅自改變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的,或者不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宣布中標無效。 並可處以工程估算合同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分包合同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處分:
(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迫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擅自增加審批、核準、許可、備案事項的;
(五)強迫招標人編制或者提交標底,或者幹預招標人確定標底的;
(六)非法幹預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編制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以及招標人在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權;
(七)違反法律法規,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行政性費用;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宜招標的項目,使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下不宜招標的項目,設計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資質使用自籌資金自建自用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招標投標的配套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