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權人或者 利害關系人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行政途徑。對侵犯註冊 商標專用權 的行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 侵權行為地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 偽造註冊商標 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同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 侵犯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投訴人投訴。投訴壹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寫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如侵權嫌疑人名稱、地址,涉嫌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發現地),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識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資料)等。 2、司法途徑。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壹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將 未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 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