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人的商標名稱已成為相應產品的通用名稱和特有名稱;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已經成為商品的通用或者特有名稱,不再具有顯著性,商標法中也規定了可以申請宣告註冊商標無效。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侵權問題。
2.商標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商標名稱因使用不當未成為產品通用名稱,商標專用權仍在法律保護期內的,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