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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如何認定?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見,只要證明符合上述條件,未註冊商標就可以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三種方式;

1.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相關材料, 並由各省級工商局將初步審定並簽署意見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郵寄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終由國際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2.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商標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認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此時,當事人應當提交其商標依法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3、通過人民法院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認定涉案註冊商標是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