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虛假訴訟罪,哪些屬於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壹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官司”,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壹)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系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於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二、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政府規劃拆遷區範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 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壹個時期,夫或妻壹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
壹“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 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壹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壹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壹個非常“和諧”的庭審過程; 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壹個願打、壹個願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起,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指憑空捏造,如果糾紛事實客觀存在,只是對非關鍵部分的事實進行誇大、虛構或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的,都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如果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還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多次審理、調查取證等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執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員為了應訴而花費不必要的費用,比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或者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 3.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並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所謂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汙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