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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允許商標共存?

商標權是壹種私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在駁回再審的案件中,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所有人達成* * *定金協議,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所有人簽訂了寄存協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該商標時不會互相“搭便車”,可以推定雙方互有善意。雖然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壹,但在實踐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會在保證這壹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定金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