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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案件屬於馳名商標反向混淆侵權嗎?

首先,“非誠勿擾‘在我國雖然具有壹定的知名度,但其提供的婚介服務未在我國內流通,我國大多數公眾未實際使用並接受過上述服務,即使“非誠勿擾”可能為我國公眾通過傳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非誠勿擾LOGO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傳統的混淆通常是指後註冊的商標與在先商標混淆的問題,但如果出現大公司故意使用壹些小公司的商標,在經過大量廣告宣傳促銷後,小公司的廣告反而被大眾認定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分支,從而小公司會被疑妳吃不可不能再自主地使用其商標,就會受到反向混淆的威脅.

該案中,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已投入商業使用,被訴行為影響了該商標的正常使用,使之難以正常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江蘇電視臺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相關公眾容易對權利人的註冊商標使用與江蘇電視臺產生錯誤認識及聯系,故已造成反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