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必須在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以裁定書的形式給當事人答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對象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經審查,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應當中止執行。自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書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對象進行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