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其監督機構為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壹旦合同雙方同意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再去法院進壹步訴訟。
3.仲裁應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而訴訟應獨立於對方的意誌。
4.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而法院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壹般不進行實體審查。如果程序上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還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可以申請再審。
6.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
擴展數據:
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確定訴訟程序而進行的壹切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當事人邀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壹定權限的第三方對雙方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中國的仲裁法於9月1995日生效,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確保仲裁的公正性。與中國的民事訴訟相比,它有自己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本案的唯壹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而且對區分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也有約束力。這說明仲裁和訴訟的受案依據不同,受案範圍和管轄規定也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起到監督作用,非常有利於保護仲裁案件當事人包括敗訴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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