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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酒後死亡,父母索賠敗訴。

沈懿羅賓張裴毅

正義網重慶3月1日電(記者通訊員張)壹名參加模特大賽的選手在訓練期間參加聯歡會時突發休克,隨後死亡。其父母起訴主辦單位和組織者,索賠29萬余元。2月9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依法駁回了家長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05年7月7日,當時17歲的盧曉(化名)報名參加了2005年新絲路重慶模特大賽,將進入復賽。此時,重慶世紀信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信達)作為主辦方,安排參賽選手前往萬盛區黑山谷景區響水村酒店進行為期四天的封閉訓練。

在酒店的最後壹晚,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紀信達和另外兩個協辦單位在酒店舉行了壹次聯歡會。聯歡會上,三個單位為選手提供啤酒。當晚11: 30左右,盧曉突然休克暈倒,次日1: 46在萬盛區人民醫院死亡。醫院對盧曉的死亡診斷為:“猝死?支氣管哮喘?”同年8月26日,經市法醫鑒定所鑒定,盧曉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62.74mg/100ml。

盧曉的父母隨後起訴了比賽的組織者和承包商。他們訴稱,世紀信達作為主辦方,與培訓單位、協辦單位壹起組織晚會活動,並提供酒水。那天晚上女兒酒後休克,因為沒有得到正確的治療而死亡。另外,女兒才17歲,未成年。這些單位在組織比賽中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料,存在過錯。

世紀信達公司辯稱,參賽選手是自願參加聚會的,當晚沒有培訓老師請盧曉喝酒。盧曉在註冊時隱瞞了她的病史,也沒有解釋她患有支氣管哮喘。醫院出具的證明稱死因不明。因為盧曉的父母拒絕屍檢,盧曉的死和喝啤酒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其他幾個被告單位也表示不負責。

法院認為,盧曉父母明知女兒有支氣管哮喘病史,但未向大賽組織者說明,致使幾名被告在事發後難以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其休克後,被告也積極聯系醫院就醫,履行了搶救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同時,呂霄的死亡診斷鑒定報告沒有說明死亡原因。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盧曉的飲酒與其死亡或突然發病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為此,盧曉父母的起訴被駁回。

這是民事!

村委會訴甘肅省政府壹案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因為兩個土地使用證的問題,村委會對甘肅省政府進行了投訴。這起社會影響巨大的“民告官”案昨日壹審宣判。蘭州中院審理其中壹份證明後認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發放“435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正確,程序合法。但原告村委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據此,壹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承擔本案受理費。

法院認定土地使用權變更過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1958、504廠(本案第三人)經國家批準選址,正式開工建設。1965年,國家* *批準征用1178.838畝土地,用於廠區和福利區建設。本案爭議的土地是當時市、區政府研究後的劃撥土地。時任蘭州市城建局局長的任振英在1983年3月9日特別聲明:“這塊地是1958年春天經我手正式劃撥的...當時因為某些原因,我不知道文件在哪裏處理。這塊地已經劃撥是事實,特此證明。”並由市政府蓋章確認。土地糾紛經有關部門調查後,原告村委會現任主任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原告村委會蓋章確認,並依法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間,原告和其他人均未提出異議。期滿後,蘭州市政府為504廠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2年7月,根據新生效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省政府名義為504廠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

壹審判決:省政府的證明行為屬於變更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法院調查,農民為興辦504廠而征用的土地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本案爭議土地僅為6畝左右耕地,有卷宗證據可以證明蘭州市政府為涉案504廠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企業在甘肅使用國有土地,應當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經調查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504廠變更登記。通過對原蘭州市西固區規劃土地管理局的調查材料和蘭州市政府發證時的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以省政府名義對504廠頒發涉案“兩證”,屬於變更登記行為。由於該行為不屬於初始土地登記行為,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公告程序範圍。綜上,壹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另裁定:駁回原告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訴訟請求。

關於村委會將省政府頒發的另壹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4352號)訴至504廠壹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顯示,該土地的所有鄰居均屬於另壹村集體土地, 且省政府對該宗地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的行為。 因此,原告村委會就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504廠發放土地使用權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據此,法院壹審判決駁回原告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記者的評論

事實上,在涉案土地糾紛發生前,不知道事情來龍去脈的原告西固區東川鄉東河灣村委會(簡稱村委會)跑了很多部門,卻越來越糊塗,最後不得不通過訴訟討說法。壹審宣判後,還有15天上訴期,案件尚未生效。但通讀壹審法院判決書後,涉案當事人及局外關註此案的人士了解到,省政府並非直接發放土地使用權證的人,其行為僅屬於變更登記行為。那麽如果當初村委會在其他相關渠道把事情說清楚了,我相信村委會也不會想和省政府打官司。

這是行政管理!

連環造假案困住上市公司大股東

□某上市公司大股東任命職業經理人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從而埋下大量風險。

□第壹大股東遭遇十幾起虛假案,2.35億元買入的股權壹次次被“轉讓”。

□造假者明目張膽地偽造印章和相關材料到法院訴訟,卻始終沒有被提前發現。

□通過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判決占有他人財物,但只能以偽造印章罪定罪上億元,最高刑期3年。

本報記者易

註冊在濟南的山東同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同仁”)是世界頭號倒黴蛋。幾年前以2.35億元買入上市公司華塑56366438+0.7萬股,成為第壹大股東。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資本市場上的回報,而是層出不窮的造假案。這些假案的核心是將大股東的上億資產“轉移”到北京壹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

本報記者輾轉多日,試圖解開這家上市公司的訴訟之謎。

臨時股東大會在虛假案件中的決議被另壹家法院撤銷。

首例假貨案發生在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楊誌明向淄博市博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ST華塑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公告。兩天後,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這個案例極其簡單。在起訴前兩個月,楊誌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了其同事華塑的1000股,價值不超過2000元。他的訴訟理由是,“山東同仁”於2006年7月11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其執行董事邢毅致函其同事華蘇,要求撤回該提議,其同事華蘇同意撤回,但未宣布暫停會議,導致公司管理秩序混亂。

但是《山東銅仁》裏沒有邢毅。

在濟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詢問筆錄上,邢毅是這樣回答的:“我之前不知道有個叫山東同仁的公司。”“我不是山東同事的法人代表,現在不是,本來也不是。”面對壹大堆署名為“邢毅”的法律文書,邢矢口否認。

*ST華塑和楊誌明利用這個假“執行董事”向法院提交偽造證據,迅速“達成”調解協議。

就在"博山案"被調解的同壹天,同樣的鬧劇在內蒙古土默特左奇人民法院上演。然而,本案的原告卻成了韓。

就這樣,2006年7月11日召開第壹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被相隔數千公裏的兩個異地法院提前五天撤銷。

樁造假案的標的是壹個億的股權。

2006年8月15日,壹紙《關於銅仁華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及北京中融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震驚山東銅仁。公告顯示,“山東同仁”持有的5636.1.7萬股*ST華塑法人股於同日全部調解給“中融達”。“中融達”註冊資本僅為10萬元。

山東同仁在向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上訴的同時,立即向濟南市公安局報案。

10天後,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原調解書停止執行。

事實上,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另壹家法院張店區法院也主持調解,與宣武案如出壹轍,將山東同仁擁有的56315700法人股轉讓給中融達。

之後“山東銅仁”陸續發現了十余起假案。這些造假案件分散在全國5個省市自治區。都是由協議管轄的異地基層法院受理,大部分都是在極短的時間內通過調解解決。

幾經周折,記者看到了張店區法院的調解書。這次“調解”創造了壹個奇跡——“山東銅仁”不僅要交出2億多股,還要支付2萬元“違約金”!

本案原告為“中融達”,法定代表人為魏同偉;被告“山東同仁”法定代表人仍為邢毅;委托代理人沈紅良,職業為“無業人員”。訴訟理由是原被告與被告於2005年6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將56,365,438+0.57萬股華塑股份轉讓給原告。

2006年6月21日,與張店區法院相同的案件在內蒙古自治區鑲黃旗法院被“抄”。不同的是,“山東同事”的委托人變成了丁聰——他是受“山東同事”、“執行董事”邢毅的委托。警方後來發現,丁聰是北京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助理。法院調解的結果是,“山東銅仁”立即停止行使其股權,“中融達”享有全部股權。

時間久了,“山東同事”才知道這些事關自己命運的“調解”,他們趕緊上訴到張店區和鑲黃旗兩級法院。

鑲黃旗法院迅速糾正錯案,於2006年6月28日裁定撤銷其調解。65438年2月5日,張店區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調解的裁定。

山東同仁的法人代表李先輝無奈地告訴記者,“類似的造假案,誰也不知道還有多少。”

職業經理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公司財產。

涉及如此巨額的股權轉讓,“山東同仁”和“中融達”並不知情——訴訟雙方都是假的。

在這些造假案件中,還有兩個人是不可忽視的。壹個是中融達的委托代理人丁聰,另壹個是泛華素的法律顧問韓前進。目前,兩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及“山東同事”的公章、文件等相關材料均為偽造;丁聰和韓前進只是壹系列假案的參與者和執行者。

據“山東同仁”稱,2002年8月28日,公司收購華塑5631.7萬法人股後,聘請了壹位職業經理人,名叫劉,代表“山東同仁”赴四川負責上市公司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為“銅仁華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壹個讓“山東同事”後悔的決定——2004年9月28日,他們任命壹名職業經理人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劉接手華塑後,公司連連虧損。2006年3月,股票被給予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股票簡稱變更為“*ST華塑”。

“山東同事”著急了。在股東會上,他們提議免去劉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讓“山東同事”瞠目結舌的是壹些“轉會”,他們決心換教練。

銅仁華塑的壹系列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轉讓給北京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華塑、銅仁華塑、山東華塑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劉。

而這些轉讓都是通過法院的調解。好在法院及時發現了問題。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次日撤銷該民事調解書。北京華塑上訴後,成都中院維持了新都區法院的裁定。戲劇性的是,成都兩家法院糾錯時,“山東銅仁”還蒙在鼓裏。

犯罪成本極輕,通過訴訟騙錢最高判刑3年。

精心設計的多米諾骨牌式假案,既利用了法律疏漏,又破壞了嚴肅的法律秩序。

與“山東銅仁”壹樣,銅仁華塑第二大股東南充天壹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對老鄉華塑高管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2006年8月底,濟南公安局刑拘丁聰,65438年2月27日,韓前進在京落網。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這些涉嫌詐騙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極低。

2002年6月24日10最高人民檢察院回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稱,以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判決書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構成犯罪的,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的關鍵在於,詐騙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更大更惡性的犯罪!

在這起假案中,部分司法機關在調解程序中的證據“疏漏”也是假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張店區、鑲黃旗的打假案,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數千萬,價值上億元。但從未有法院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調取過相關證據,也沒有人仔細審查過山東同仁的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這些不知道雙方情況的異地法院,輕易就“調解”了上億元的結案!

發現冤假錯案後,多數法院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在短時間內通過各種方式予以糾正。然而,壹些法院的態度卻令人生疑——此案與妳的“山東同事”無關!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聯想。

這是壹個金融案件。

阿迪達斯侵犯馳名商標獲30萬元。

中新網2月27日電記者蔡燕紅南京海關今天透露,張家港海關查獲的侵犯20件國際馳名商標案近日審結,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韓資企業丹陽廣清燈泡有限公司賠償阿迪達斯經濟損失30萬元。

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9日,廣清公司向張家港海關申報出口65438+萬只熒光燈管。海關關員發現貨物可疑,於是開箱查驗,確認該公司涉嫌侵犯包括阿迪達斯在內的海關總署註冊的15馳名商標,涉及國際馳名商標20余種,商品10余種。

在海關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的處罰決定後,阿迪達斯向鎮江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清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刊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阿迪達斯”商標已被列入我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其價值是壹般註冊商標無法比擬的。被告廣清公司的惡意侵權行為對“阿迪達斯”的商標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和損害。由於外貿銷售的特殊性,這種損害可能已經蔓延到國外。因此,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壹個知識產權案件。

妳的要求太寬泛了。建議妳去中國普法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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