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商標註冊申請不被受理的主要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1。申請文件缺少申請書、商標圖樣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2、申請書采用紙質形式,不打印或印刷。3.未按要求使用正確的申請表;擅自修改申請表格式的。4.申請表中未填寫商品/服務項目名稱。5.申請不是中文的;提交的文件、證件、證據材料為外文,未附中文翻譯件並加蓋申請人、代理機構或者翻譯公司公章的。6.由於未按要求填寫申請表,無法確定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7.申請表上的申請人姓名、印章或簽名與所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不壹致的。8.商標圖樣不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9.宣稱以立體標誌、聲音標誌、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不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10.申請人以他人肖像申請註冊為商標圖像,未附肖像人授權委托書的。11.申報申請集體商標註冊,但未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和集體組織成員名單的。12.申請人聲明已經申請註冊證明商標的,未提交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證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監督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13.聲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 * *就同壹商標申請註冊,未同時提交附有* * *名稱和申請人印章或者簽名的附頁的;或者提交附頁,未說明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壹商標申請註冊的。14.申請人是國內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文件。15,境外公證不附帶認證文書。16,未向商標局繳納費用。17.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三條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該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可以根據審查和處理案件的需要,對該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處理商標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對該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第十五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對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且申請人與他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的商標存在,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