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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嗎?

我國《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國家工商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以下材料要以作為證明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根據此種規定,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作企業名稱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