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1年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壹規定實際上承認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也就是說,商標註冊人作為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權利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註冊商標專用權轉移給新的權利人,新的權利人在商標註冊人生前繼承註冊商標的全部專用權。這壹點在修改前的《商標法》和原《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都沒有規定。除了立法的高度,也和當時自然人不能申請商標主體註冊的前提有關。註冊商標專用權作為壹種可以帶來財富的知識產權,從根本上說是壹種民事權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死亡後遺留的任何個人合法財產,都屬於財產繼承的範疇。《財產民法典》不僅適用於有形財產的繼承,也適用於無形財產的繼承。公民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也適用於公民死亡後的財產繼承。因為商標轉讓有其自身的特點,繼承人需要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在我國的商標實踐中,商標繼承程序可以參照商標轉讓程序,即繼承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填寫並寄送《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書》和繼承的有關文件。《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因轉讓以外的原因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繼承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的證明文件壹般包括:原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原權利人的合法繼承關系;原權利人有遺囑的,應當提交遺囑文本;繼承人之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應當提交協議文本;遺產分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交公證文書;因註冊商標專用權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和轉讓手續,也可以直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註冊商標轉讓證書》,並予以公告。繼承人繼承原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後,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的質量。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知識產權的壹種,不能單獨轉讓。所以,有兩個以上繼承人時,除繼承人外,不能像有形財產中的實物、金錢、股票那樣分別繼承。根據2001修訂的《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若幹繼承人可以適用該商標的規定。如果多個繼承人不能約定* * *擁有商標,則註冊商標專用權可以由其中壹人享有,其他繼承人可以在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評估定價後,以金錢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補償。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商標專用權未被繼承,無人繼承遺產,該怎麽辦?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未轉讓註冊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
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準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