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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要按商品與服務分類進行?

根據商標法關於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照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既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又有利於商標審查人員的核準,同時對商標專用權也進行了有效的保護。

我國1988年10月以前,壹直使用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分類表》,該表將商品分為七十八類。1988年11月1日起,我國商標註冊采用國際分類。《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分為三十四類,服務分為八類。商品註冊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按照國際商品分類表確定申請類別,使用該表的商品名稱,不能用商品的型號、俗稱或譯音名稱來填寫註冊申請書。如果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名稱在分類表中找不到,申請人不能確定其申請類別的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實物照片和實物,由商標局有關部門人員分析研究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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