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該法第49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此外,“註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有以下六種情況: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
5、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6.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有爭議的註冊商標和註冊不當的商標作出撤銷裁定(這種情況不是處罰,而是法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