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
(壹)低碳經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
世界經濟在經歷了工業化、信息化之後,正在走向低碳化。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了題為《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概念。英國政府為低碳經濟發展設立了壹個清晰的目標: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經濟社會。為此,英國引入了氣候變化稅、碳排放貿易基金、碳信托交易基金、可再生能源配額等政策。日本與英國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多***同的願景。2007年6月,日本與英國聯合主辦了以“發展可持續低碳社會”為主題的研討會,勾畫了未來低碳社會發展的藍圖,並投入巨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開展潮汐能、水能、地熱能等方面的研究;停止或限制高能耗產業發展,鼓勵高能耗產業向國外轉移,對壹些高耗能產品制定了特別嚴格的能耗標準。2007年7月,美國出臺了《低碳經濟法案》,公布了題為《抓住能源機遇:創建低碳經濟》的報告,提出了創建低碳經濟的10步計劃,對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等壹系列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減免稅收、提供貸款擔保和經費支持等優惠政策。除英國、日本、美國以外,加拿大、法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都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巴西、墨西哥、韓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也主動減排、限排,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
(二)發展低碳經濟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現實選擇
在全球氣溫變暖的大背景下,我國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近百年來,我國氣溫上升了0.4 — 0.5℃。1986—2006年,我國連續出現了21個全國性暖冬,極端天氣、氣候事件與災害的頻率和強度明顯增大、損失增加,水資源短缺和區域不平衡加劇、生態環境惡化,農業生產損失巨大、糧食安全壓力增加,海平面持續上升、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威脅。據2006年底發布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預測,未來中國氣候變暖的速度將進壹步加快,很可能在未來50年至80年全國平均氣溫升高2—3℃;到2030年,中國沿海海平面可能上升的幅度為10—16cm,導致海岸區洪水泛濫的機會增大;氣候變化將使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措施,21世紀後半期,中國主要農作物,如小麥、水稻和玉米的產量最多可下降37%;今後20年至50年間的農業生產也將受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沖擊。面對未來氣溫升高及其可能導致的壹系列嚴重後果,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發展低碳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快速發展階段,重化工業發展比較迅速。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不可能停止,能源的大量需求和快速增長壹時難以改變。2007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了26.5億噸,比2006年增長7.8%。“十壹五”頭兩年的能源消費增幅明顯高於年均4%的增長目標。我國壹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的65%左右仍為煤炭。電力中,水電占比只有20%左右,火電占比達77%以上。2007年,我國煤炭消費量占壹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9.5%。長期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給我國帶來了比較嚴重的環境問題。目前全國85%的二氧化碳、90%的二氧化硫和73%的煙塵都是由燃煤排放的。這種以煤為核心的能源結構在現在以及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很難改變。隨著工業重化工化的進壹步發展,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將不斷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還會不斷增長。由於技術和設備相對陳舊,我國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遠高於發達國家。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二位。預計到2015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的比例將達到20.7%,超過美國(20.1%)成為世界第壹排放大國[1]。我國未來的碳排放形勢相當嚴峻,發展低碳經濟是實現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四)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低碳經濟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前提來謀求最大產出的經濟發展理念或發展形式。“低碳”強調的是壹種區別於傳統的高能耗、多汙染為代價的新發展思路。“經濟”則強調了這種新理念根本上不排斥發展。因此,廣義上,“低碳”可以被視為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方面新的約束條件。但是這類條件並非壹味消極地限制和約束發展,而是可以通過與新約束條件相匹配的技術和制度,創造和擴大市場規模,激發人的創造性和盈利能力,從而促進發展。目前,由於經濟危機的沖擊,全球經濟增速放緩。但發展低碳經濟不僅不會放慢經濟增長,反而會促進經濟的新壹輪高增長。發展節能技術、碳捕獲和儲存技術,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電力設施效率等,都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增長。當前,全球不少企業已經嘗到了低碳經濟帶來的甜頭。據統計,德國風能發電設備2005年的出口收入已達約60億歐元,占全球風力發電設備交易額的壹半左右。日本在光伏發電技術領域居世界領先,是全球最大的光伏設備出口國,僅夏普公司的光伏發電設備就占世界的1/3。可以預見,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二、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低碳經濟政策推動。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有的處於空白,有的亟待完善。下文從教育、經濟、管理、技術、投入5個方面提出壹些政策建議。
(壹)低碳教育政策
第壹,明確政府在低碳教育中的主體責任。應從組織、管理方面解決目前低碳教育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把低碳教育納入國家和地方教育體系中去,成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重要職責,使低碳教育由目前的個體自發行為,變成政府行為。政府應針對不同年齡、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低碳教育內容,不斷完善低碳教材體系,加大低碳教育的師資培訓。
第二,籌建專門的低碳博物館。博物館是向公民宣傳普及各種科技知識的場所,但在我國現有的各種博物館中,少有專門涉及低碳科普教育的。應將低碳博物館的建立健全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填補我國博物館的這壹空白。除了建立國家、省、市各級低碳博物館之外,也可在現有的博物館基礎上嫁接低碳博物館或低碳博物單元。
第三,設立全國低碳日或世界低碳日。全國性的主題日作為普及相關主題知識的重要載體,可以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設立全國低碳日,可以持續宣傳和普及低碳知 識,提高公民低碳意識。同時,可考慮倡議設立世界低碳日,使其與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世界性主題日***同擔當起普及宣傳低碳經濟的重任。
(二)低碳經濟政策
第壹,推行基於配額交易的碳排放權交易。目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基於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由於主體交易市場尚不具備而進展緩慢。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在發展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代表的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的同時,應積極加快基於配額交易的主體市場建設,利用市場化的手段配置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所以,我國應積極籌建基於配額交易的碳交易所,完善碳交易所的相關法規,加快二氧化碳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工作[2]。
第二,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也稱碳稅,是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壹種環境稅。它的實際征收往往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是直接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這主要是由於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征稅對象,在技術上不易操作[3]。由於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終都會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對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稅,就相當於對化石燃料燃燒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排放稅。從長遠來看,實施碳稅是勢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國征收低稅率碳稅對經濟的影響並不大,但對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用明顯[4]。
第三,建立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制度。對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各項行為活動,如各類礦產資源的開采、能源開采(包括煤炭開采和石油開采)、森林砍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量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土地開發等開征生態環境補償費。根據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目的,可采用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等多種方式。
(三)低碳管理政策
第壹,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機構和戰略規劃,制定《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建議在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國務院低碳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加強對低碳經濟發展工作的規劃、協調和領導。借鑒、吸收、消化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理念,在我國已有的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行動規劃、方針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盡快開始研究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4]。同時,加速《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加快低碳經濟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健全比較科學的計量手段和自動監測系統,實現低碳經濟工作的規範化、定量化和系統化。
第二,建立針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低碳考核制度。在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往往出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因此,在發展低碳經濟時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壹是通過法律、法規規範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推行“低碳GDP”考核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低碳經濟指標體系,將現行的GDP指標扣除因環境汙染、自然資源消耗、生態環境退化的損失;三是將實施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納入地方的經濟核算體系和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
第三,制定和實施低碳認證制度。低碳標誌是壹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低碳認證壹方面有利於消費者選擇低碳產品,促進低碳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另壹方面有利於提高企業低碳意識。應積極推動低碳認證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低碳標誌標準,向企業宣傳低碳標誌的意義,鼓勵企業進行認證。
第四,建立押金退款政策。建議先行在伐木特許權的所有者中實行押金退款制度。此外,還可將押金退款制度拓展到生態保護領域和汙染防治領域,由自然資源開發者和新建工業項目者向環境管理部門交納壹定數額的押金,以此來保證其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對生態環境的恢復,以及對新建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待完成後退還。
(四)低碳技術政策
第壹,完善低碳技術創新的激勵政策。推行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低碳產品開發人員的技術入股、專利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和持股經營政策,采取期權、期股等各種分配激勵方式,以獎勵在低碳技術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使他們的薪酬水平與人才市場接軌。放寬低碳技術入股的比例限制,加大獎勵力度,使低碳技術人員的收入與崗位技能、工作業績以及經濟效益緊密掛鉤。
第二,實施促進低碳技術創新的采購政策。政府“低碳”采購,是指政府購買和使用符合低碳認證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是彌補市場機制不足,保護、激勵技術創新的重要渠道。利用政府采購創造市場空間,對於實現低碳技術創新會起到極大的扶持和促進作用。在低碳新產品、新技術剛剛推向市場,產品發展的初期階段,政府“低碳”采購是壹種很重要的激勵手段。為了促進低碳技術創新,政府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采購制度,科學規範地制定政府低碳采購標準、清單和指南,指導具體的低碳采購活動,如規定公***工程項目要采用國內的高新低碳技術產品,規定低碳科技產品采購占政府總采購的比例等。政府應定期公布低碳采購清單和數量,優先采購和使用符合低碳認證標準的產品。
第三,發展低碳技術風險投資機構。壹項低碳技術成果從開發出來到大規模推廣應用,其中存在很大風險。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在低碳技術研究過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無力繼續承擔後續風險,而企業作為受讓技術方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此也不願承擔這些風險。低碳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的高風險性,已成為制約低碳技術產業化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扶持建立壹批低碳技術風險投資機構,由這些機構承擔低碳技術成果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若低碳技術開發應用成功,投資機構可從企業生產新產品所得利潤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風險投資的回報。
(五)低碳投入政策
第壹,增列低碳經濟發展支出預算項目。政府預算支出是低碳經濟發展資金的根本保證。要確保低碳經濟發展資金的穩定,把低碳經濟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的支出範疇,把低碳經濟發展資金作為財政的經常性支出,為財政履行發展低碳經濟職能提供制度保證。這也是不少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應在國家財政預算科目中單列出低碳經濟發展支出項目,並立法規定其支出額度和增長幅度,以確保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問題上的宏觀調控力度。要建立政府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增長機制,通過立法形式確定壹定時期內政府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占GDP的比例或占財政支出的比例,並明確規定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增長速度要略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
第二,完善調動企業、個人等主體投資低碳經濟積極性的政策。以當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現狀,要想在壹定的時期內發展低碳經濟,遏制能源、氣候、環境整體惡化的勢頭,僅僅依靠國家有限的財政支撐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引導市場力量自覺防範、減排、治理汙染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可采用下述措施調動企業、個人等主體投資低碳經濟的積極性:對企業低碳經濟投資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對企業投資於防汙設備給予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等多種形式的支持;對低碳經濟融資給予稅收優惠;對低碳產業和有明顯汙染削減的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