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商標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
品牌授權又稱品牌許可,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商標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
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現在品牌授權不再是少數特殊的人研究的學術領域,許多企業都把品牌授權看作市場營銷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說品牌授權已經成為現代最有力的市場推廣和品牌延伸的有效方法之壹,並通過日益增加的各種方式加以應用。
擴展資料:
品牌授權流程:
1、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2、根據《商標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商標許可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許可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許可使用備案申請書;商標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商標註冊證書復印件;商標許可人與商標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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