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 局向申請人發送《 商標註冊申請 部分駁回通知書》時,附送《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 2、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當按照《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註”所提具體要求,在商標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並簽字蓋章。 3、申請人或其 代理 人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附送的《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商標局。不申請分割的,無需提交。 4、商標局對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原註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後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後,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請人申請分割的,無需繳納費用。